劳动部94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13:33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我想问这个第六条是否还有效,是否还有医疗补助费一说。
就是说除了经济补偿金,是否还可以要求医疗补助费?

这个肯定是有效的啊,但是老板出不出钱就另当别论了

该办法仍然有效。另外,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其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上规定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并无矛盾之处,所以对劳动合同法未有规定到的地方,还应适用过去的规定。

可以要求医疗补助